| 梅河口市环保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
1、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。 2、领用执法文书,须经局领导批准。 3、填写执法文书,应按规定要求填写,内容规范、准确。 4、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局长审核签发。 5、送到执法文书,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。 6、执法文书使用完毕,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案归档。
梅河口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
一、 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中,发现环境违法行为,应及时调查取证。
二、调查时应当全面、公正、客观、科学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和材料,包括物证、人证、证言、视听材料、当事人陈诉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、现场笔录等。 三、调查时应制作笔录,经宣读无误后,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,拒不签字的,由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并签名。 四、对于调查获取的资料,查处人员及时加以整理汇总,写出调查报告,并对照法规条款,提出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,一并报送局长审核。 五、每一案件终了,要写出执法报告,随同处罚决定书、申请执行书等有关材料,一并入档管理。
梅河口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制度
为了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》,严肃环境保护执法工作,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,特制定以下行政执法制度。 一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。 二、对同一违法行为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。作出的行政处罚,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。 三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、组织听证会、组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查由局法制科负责,并报主管局长、局长审批。 四、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。 五、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,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,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核后备案。 六、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,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: (一)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、控告、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,应予审查,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; (二)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,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; (三)调查终结,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,一般性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,送局法制科审查,由主管局长、局长审批; (四)局执法审查小组对执行行政出发的案卷经过审查,提出审查意见。一千元以下处罚由分管局长审核决定,一千元以上处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所有处罚均由局长审核并签发处罚决定。
七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性案件自立案之日起,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,特殊情况须延长时间的,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,并说明理由。 八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5日内,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,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单位。 九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作出行政处罚之前,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由局法制科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听证。 十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,由局法制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梅河口市环保局依法行政、文明执法规定
为规范全局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,端正环保行业风气,展现环保执法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,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依法行政、文明执法规定: |